教育·關注:如何防止高考志愿再遭篡改
近日,媒體報道了多起高考志愿遭篡改事件,引發(fā)廣泛關注。
據報道稱,山東省單縣一中高三考生田某、許某日前分別被山東濰坊學院和山東女子學院錄取,但他們并未填報這兩所高校。公安機關初步查明,其同班同學陳某篡改了二人的高考志愿。8月6日,陳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。
此前,山東青島考生常某的高考志愿也被其同學郭某篡改。經有關部門協調,常某最初報考的陜西師范大學增加計劃將其錄取,而篡改志愿的郭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,于8月5日被公安機關提請逮捕。
近年來,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事件時有發(fā)生,涉事者既有考生的同學,也有教師,對部分考生造成極大困擾。篡改他人高考志愿,將承擔什么法律后果?如何加強防范,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(fā)生?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家和律師。
單設罪名尚須評估
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分析,篡改高考志愿行為大致分為兩類,一是一些高職類院校為了爭搶生源而篡改考生志愿,有的已經形成了利益鏈條;二是如同山東的這兩起案件一樣,個別考生出于私利而篡改同學的志愿。
據了解,山東的兩起案件均是考生的志愿填報系統的登錄賬號和密碼被竊取,進而志愿被篡改。
“他們非法獲取了別人的賬號和密碼。對這種行為追究刑事責任,可以適用刑法上規(guī)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。”王敬波表示。
根據我國刑法,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、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、修改、增加,后果嚴重的,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王敬波同時指出,201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(九)將考試作弊、替考等行為規(guī)定為犯罪,但刑法中尚沒有相關罪名與篡改高考志愿的行為直接對應。“篡改高考志愿是不是要單獨設立一個罪名,現在還沒有結論。我認為這需要審慎的評估,包括評估現有的罪名是否能夠涵蓋這種行為,以及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。”
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立文則表示,法律上存在空白,是篡改志愿行為頻發(fā)的重要原因。
“既然立法已經跟不上社會現實了,就應該修改法律。建議立法機關針對這類事件作出明文規(guī)定,提高法律的震懾力。”張立文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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